在日用百貨銷售領域,超市貨架擺放過期食品的行為是否構成銷售過期食品,一直是消費者和執法部門關注的焦點。從法律和實踐角度分析,這種行為通常被認定為銷售行為,理由如下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條規定,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、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。超市將過期食品陳列在貨架上,屬于經營環節的一部分,其行為已構成‘銷售’的預備或實施階段。即使尚未完成交易,但貨架陳列本身具有展示和推銷的目的,消費者可能因誤導而購買,這直接侵害了消費者權益。
在司法實踐中,市場監管部門通常將貨架擺放視為銷售行為的一部分。例如,根據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》,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,及時清理過期食品。若超市未及時下架,導致過期食品在貨架展示,即使未售出,也可能被認定為‘經營過期食品’,從而面臨警告、罰款甚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。2021年某地案例中,一家超市因貨架上有過期餅干被查處,法院最終判定其構成銷售過期食品,罰款5000元。
從消費者保護角度,超市作為銷售方,負有確保食品安全的義務。貨架是商品與消費者接觸的直接界面,擺放行為已構成銷售環節的公開表示。如果消費者因購買過期食品而受損,超市需承擔賠償責任,這與實際銷售無異。
超市貨架擺放過期食品不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,還易誤導消費者,應被嚴格監管。建議經營者加強庫存管理,定期清理貨架,以避免法律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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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2-24 18:44:36